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公布兩則《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通航企業甲因瞞報不安全事件被罰款壹萬元人民幣,通航企業乙因非法更改機身標志被警告處罰。 《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東局依法對通航企業甲涉嫌瞞報不安全事件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該通航企業一架自轉旋翼機于2018年9月11日發生飛行事故導致航空器受損,對該事件進行瞞報。以上事實有調查筆錄、調查報告、適航證復印件、國籍證復印件、保險單、民航安全信息系統填報記錄、定損報告、指定管轄授權書等為證。 華東局認為,該通航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現依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下列行政處罰:罰款壹萬元人民幣。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事發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局方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報告事件信息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未按規定報告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未按規定報告在境外發生的事件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未按規定對已上報的事件進行處理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未按規定途徑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舉報事件有關的所有文本、影音、數據以及其他資料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遵守地區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辦法中綜合信息和監察信息的相關要求;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未按規定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七條,未按規定開展安全警示、預警工作的。 另一則《民用航空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華東局依法對通航企業乙涉嫌非法更改機身標志進行了調查。現已查明:該通航企一架R44直升機于2018年10月2日在飛行活動過程中違法覆蓋原有的機身標志,張貼焦點通航的宣傳內容。以上事實有調查報告、調查筆錄、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許可證復印件、運行合格證復印件、直升機租賃服務合同等為證。 華東局認為,該通航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R1)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現依據《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CCAR-45-R1)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下列行政處罰:警告。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民用航空器上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位置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機翼和尾翼之間的機身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如系多垂直尾翼,則應在兩外側)和右機翼的上表面、左機翼的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兩側或垂直尾翼兩側; (三)飛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兩側; (四)載人氣球--位于球體表面水平最大圓周直徑兩端對稱部位上。 航空器構形特別,其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位于易于識別該航空器的部位。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稱和標志,應當按下列規定在其每一航空器上標明: (一)名稱噴涂在航空器兩側,固定翼航空器還應當噴涂在右機翼下表面、左機翼上表面。民用航空器上噴涂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占有人法定名稱簡稱的,其簡稱應當經過民航局核準。 (二)標志噴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航空器沒有垂尾的,噴涂在民航局同意的適當位置。 《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或者其授權的地區管理局可以處以警告;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利用該民用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不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不按規定的位置、字體、尺寸在航空器上標明國籍標志和登記標志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在民用航空器上噴涂、粘貼不符合規定或者未經民航局批準的圖案、標記或者符號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不按規定在每一航空器上標明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名稱和標志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三十條,不按規定制作或固定識別牌的。 |